氣體滅火系統對環境溫度的要求及防護區滅火劑用量與溫度的關系 FM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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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系統對環境溫度的要求及防護區滅火劑用量與溫度的關系 FM消防
本文氣體滅火系統是指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IG541氣體滅火和氣溶膠滅火系統。
一、存儲裝置的環境溫溫度要求:《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對防護區和存儲裝置環境溫度做了規定,相關條文如下:
3.2.10 防護區的較低環境溫度不應低于-10℃。
4.1.1 儲存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4管網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瓶間和設置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根據條文,管網七氟丙烷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的儲瓶間和預制滅火系統(柜式七氟丙烷,懸掛式七氟丙烷)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管網滅火系統的防區的較低環境溫度不應低于-10℃,最高溫度沒有明確規定。
二、滅火劑設計用量與環境溫度的關系:《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條文
3.1.8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在系統設計和管網計算時,必然會涉及到一些技術參數。例如與滅火劑有關的氣相液相密度、蒸氣壓力等,與系統有關的單位容積充裝量、充壓壓力、流動特性、噴嘴特性、阻力損失等,它們無不與溫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采用同一的溫度基準是必要的,國際上大都取20℃為應用計算的基準,本規范中所列公式和數據(除另有指明者外,例如:應按防護區較低環境溫度計算滅火設計用量)也是以該基準溫度為前提條件的。
根據條文和條文解釋,除另有指明者外,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都可采用20℃。如對于采用了空調或冬季取暖設施的防護區,公式中的S(防護區環境溫度)值,可按20℃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