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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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的設置要求
1)防護區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護區宜以單個封閉空間劃分;同一區間的吊頂層和地板下需同時保護時,可合為一個防護區;
2 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3600m3;
3 采用預制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1600m3。
2)防護區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25h。
3)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
4)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泄壓口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
5)噴放滅火劑前,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應能自行關閉。
6)防護區的低環境溫度不應低于-10℃。
7)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8)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較大的防護區確定。
9)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10)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氣體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設置在該防護區內的火災聲光警報器,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任一防護區域內設置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類型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初次報警信號;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同一防護區域內與初次報警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相鄰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
聯動控制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排)風機及送(排)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排)風機及送(排)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1)防護區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護區宜以單個封閉空間劃分;同一區間的吊頂層和地板下需同時保護時,可合為一個防護區;
2 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3600m3;
3 采用預制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1600m3。
2)防護區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25h。
3)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
4)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泄壓口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
5)噴放滅火劑前,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應能自行關閉。
6)防護區的低環境溫度不應低于-10℃。
7)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8)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較大的防護區確定。
9)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10)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11)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氣體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設置在該防護區內的火災聲光警報器,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任一防護區域內設置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類型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初次報警信號;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同一防護區域內與初次報警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相鄰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
聯動控制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排)風機及送(排)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4)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可設定不大于 30s 的延遲噴射時間。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排)風機及送(排)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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