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測技術要求有哪些?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是對建筑消防設施各系統用指定的方法檢測測試建筑消防設施特定的技術性能指標,以確定建筑消防設施是否達到規范及要求規定的指標,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能夠達到預期的使用效果,充分發揮其防災減災的功能。本文中,我們將了解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測技術要求與檢測方法。
一、檢測技術要求
1、一般要求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型,并應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應具有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
(2)各設施的組件、設備的**性銘牌和按規定設置的標志,其文字和數據應齊全、符號應清晰、色標應正確。
(3)系統組件、設備、管道、線槽、支吊架等應完好無損、無銹蝕,設備、管道應無泄漏現象,導線和電纜的連接、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4)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計量檢定合格。
2、火災探測器
(1)點型感煙探測器
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2)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
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1.0dB-10dB時,應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
(3)點型、線型感溫探測器
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4)火焰(或感光)探測器
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動作,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5)可燃氣體探測器
應符合GB 15322《可燃氣體探測器》的相關要求。
3、手動報警按鈕
被觸發時,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同時啟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應能手動復位。
4、火災報警控制器
(1)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集中、通用)
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 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相關要求。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的狀態。
(2)火災顯示盤
應符合GB 17429《火災顯示盤》的相關要求。
(3)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應符合GB 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相關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與輸入/輸出模塊間的連線發生斷路、短路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本機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 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相關規定。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狀態。
5、火災警報裝置
(1)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發出聲警報或聲、光警報。
(2)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