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和干粉消防設備報廢規定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
來源:www.qyqpx.com 時間:2019-12-11 瀏覽次數:載入中...
北京2019-07-01實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這次很清楚的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氣體滅火系統5.9.3.1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9.3.2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3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4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干粉滅火系統5.10.3.1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10.3.2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10.3.3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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